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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不要担心,律师成功帮企业挽回注册商标

北京天斗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08-09 10:48:08

关联标签: 行政诉讼    

基本案情

 
原告中山市某米业有限公司认为,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做出裁定。原告认为第三人詹某多次围绕原告在先知名商标进行注册,还大量抄袭、摹仿、复制广东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等进行注册,存在主观恶意,严重扰乱了正常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原告还认为诉争商标与原告被授权使用的商标“穗某園”(简称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第三人的行为是不正当利用原告在同行业中享有的较高知名;而且诉争商标与原告的企业字号完全相同,诉争商标注册侵犯了原告的在先字号权;最后第三人还利用与原告营业地址临近的关系,抢注原告“穗某园”商标。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终,经审查,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一、撒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关于“穗某园” 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就原告中山市某米业有限公司针对“穗某园”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律师解疑

 
 
小编在跟进本案时了解到本案具有一定的难度,但我们的律师尽职尽责、全力以赴,经过不懈努力,最终拿下了该案的胜利,下面我们来看看本案的办案律师孙华坤主任对本案的一些解答和看法。

Q1:在当事人最初委托您时,您觉得该案的入手点是什么?

该案具有一定的难度,行政机关已经将诉争商标无效。但是我认为第三人涉嫌恶意无效,并且其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的类别上尚有差别。诉争商标的权利人是广东省中山市具有一定历史的企业,保住诉争商标对其经营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必须要保住,不然企业就无法继续经营。虽然行政诉讼的胜诉率很低,但是必须全力以赴为当事人争取。

Q2:商标无效的认定条件都有哪些?

商标无效的情形有很多。从发起的主体不同来分,可以分为商标局宣告无效和其他单位和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根据无效的理由,可以分为违反不同的规定而宣告无效。比如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都可以被认定无效。

Q3:什么是恶意抢注商标?

总的来说,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商标,囤积商标牟利,就是恶意抢注。有的是别人已经在别的类别上已经用了,但是在其他类别还没注册,有的是别人已经使用了或许还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但是还没有注册,被人先行一步注册。这样就跟实际使用人造成利益损失。总而言之,脱离了商标的原始功能,注册商标不是为了用,而是为了谋取不当利益,就属于恶意抢注。

Q4: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如何救济自己的合法权利?

商标被宣告无效后,根据上文提到的不同的无效程序和情形,可以进行不同的程序进行维权。总的来说,可以分为,行政程序救济和司法程序救济两步。请专业的律师进行综合分析,搜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以挽回损失。

Q5:自己商品商标应该在何时注册?

注册商标宜早不宜迟,最好在进行商业使用前就进行注册,否则会存在被人抢注的风险。有的人可能并不是恶意抢注,大家同时想到同一个或者类似的商标,别人先注册了,你就没办法注册了,也没办法继续使用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商业风险。这一点,与专利的使用还有所不同。

Q6:根据该案,您对于公司注册商标有哪些建议?

希望企业经营人一定重视商标在商业中的价值,要充分认识到商标的存续对企业经营经营的巨大影响。看护好自己的企业,看护好自己的商标,看护好自己的利益。

 
 

适用法律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孙华坤










 

 


北京天斗律师事务所 | 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

2006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办理了大量知识产权案件,民、商事案件以及刑事案件。

2006年——2012年有7年专业从事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执业经验,2013年以来从事法律综合业务。

孙律师代理的多起案件均为开创性案例。如:代理芝华士诉济南张某等假冒商标刑事案件,为中国第一例涉及立体商标的刑事案件;代理米其林诉上海某刊物,为中国第一例以商标权对抗著作权案件。

孙律师代理江苏、浙江、安徽、湖北、辽宁等省份土地征收补偿案件,有力地维护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孙律师代理沈阳大东区征收案件,判决大东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为当事人挽回近千万元的经济损失。

孙律师代理黑龙江勃利县煤矿1860多万合同诈骗案、北京杨某姐妹三人继承纠纷均受到当事人好评。

孙律师代理了众多员工和企业劳动案件,包括代理空军某研究所的军队劳动案件在内,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孙律师多年来一直秉承诚信、敬业、专注、专业的理念,全力为每一位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