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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案例》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如何申请复议?

律法网     发布日期:2022-09-16 21:36:34

关联标签: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经常会发生在企业中,比如我们常见的工商处罚,税务处罚等都属于行政处罚,当然了行政处罚也有针对个人的,很多当事人可能觉得处罚有时候不太合理,这个时候应该怎么办呢,没错,就是申请行政复议,下面小编就从裁判文书网找了一个个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例,来给大家分享分享。一起来看看吧。
 
《行政复议案例》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如何申请复议?
 

案件的审理经过是这样的:
 
原告徐某1不服被告舟山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的舟政复〔2020〕65号行政复议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调查、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原告诉称
 
原告徐某1诉称,被告舟山市人民政府以原告超过复议期限为由,驳回原告复议申请,完全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020年8月26日,原告通过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确认才得知,案涉的建字第定盐2013012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违法,遂于2020年9月23日向被告提起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原告和父亲徐某2起诉的案由和实体权利都不同,不属于重复起诉。被告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本院:一、撤销被告作出的舟政复〔2020〕65号行政复议决定;二、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行政复议案例》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如何申请复议?
原告徐某1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原告徐某1的身份证,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行政复议申请书;
 
3.舟政复〔2020〕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上述证据2、3拟证明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违法;
 
4建字第定盐2013012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舟山市城市规划区私人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上述证据4、5拟证明原告曾于2012年6月28日提出建房申请,且申请程序合法,原舟山市规划局作出的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违法;
 
6.舟山市国土资源局定海中心所函;
 
7.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8.离婚证及离婚协议;
 
9.开庭传票;
 
10.抚养权变更协议;
 
11.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6306号行政裁定书;
 
12.本院(2019)浙09行初1号行政判决书;
 
上述证据6-12拟证明原告未超过行政复议法定申请期限;
 
以上证据除证据1为照片打印件外,其余均系复印件。
 
被告辩称
 
被告舟山市人民政府辩称,一、被告作出舟政复〔2020〕65号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2020年9月23日,徐某1因不服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0年9月28日,被告向原告送达《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其在行政复议中的相关权利义务。同日,被告向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复议申请材料副本。2020年10月9日,该局递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依据和事实证据材料。2020年10月22日,被告作出舟政复〔2020〕65号行政复议决定,并于2020年10月24日送达原告,且一并告知权利救济途径。上述复议案件办理流程符合(以下简称)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等关于案件受理、办案期限及维权途径告知的规定,被告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合法。二、被告作出舟政复〔2020〕65号行政复议决定正确恰当。原告系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在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前,应由其父母作为监护人代理其实施有关法律行为,并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原舟山市规划局作出建字第定盐2013012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但原告的监护人徐某2至迟已于2018年1月15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知道涉案规划许可内容,若其认为涉案规划许可侵害被监护人即原告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上述规定,自知道之日起一年内作为申请人即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原告直至2020年9月23日才由其父徐某2作为代理人申请行政复议,显然已超过行政复议法定申请期限。且,原舟山市规划局作出涉案规划许可不属于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行政行为,原告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之时,距离涉案规划许可作出之日已超过5年,其复议申请亦不符合其他行政行为最长5年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另,原告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申请行政复议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而代为提出本案复议申请的代理人徐某2,其已于2020年1月2日向被告提出撤销涉案规划许可的复议申请,被告亦就该申请作出复议决定。现徐某2无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以原告法定代理人身份再次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相同复议请求的本案复议申请,显属重复申请行政复议,亦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鉴此,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驳回申请人即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综上,被告作出的舟政复〔2020〕65号行政复议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请求本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可以证明其主体身份,予以采信;证据2与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致,可以证明原告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予以采信;证据3系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作为本案证据予以认定;证据4、5符合证据三性,可以证明原告审批建房等事实,予以采信,但不能据此证明原告申请行政复议仍在法定期限内的证明目的;证据6-12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除第一组证据中的证据1系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作为本案证据予以认定外,其余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证明被告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和事实依据,予以采信。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某1要求撤销被告舟山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的舟政复〔2020〕65号行政复议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案例就讲到这里了,但是小编要提醒大家的是,遇到行政类的案件得先分析一下,确认是否有申请复议的必要,很多可能是自己不理解,但是却是合理的。这种时候一定要找了解这类案件的专业律师来帮助自己分析案情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