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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欺诈合同认定标准的胜诉案例

北京天斗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08-08 16:29:16

关联标签: 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2010年1月5日签订了《某服务商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赋予张某在乌鲁木齐市区域内拓展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某养老项目的权利。张某按约缴纳了26万元准备开展工作时,发现该公司项目的实际情况与其宣传很不相符,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欺诈的手段与自己签订合同,认为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背了养老保险归集资金后进行投资,使之保值增值的本质属性。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养老为幌子,行自己牟利之实;认为自己交付了高额的“服务商系统搭建费”和“平台使用费”,但却并不额外为自己搭建系统平合,只是使用原来的APP;而且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单方面缩小了自己的经营地域范围使自己的潜在获利与其所缴纳的费用根本不匹配。

而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不存在欺诈的情形:张某对某服务商合作项目进行了充分考察,对合作内容也进行了充分了解,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项目的模式是由政府倡导、企业市场化动作的全新保障机制。该项目作为中国社会保险学会与中国公证协会共同推出的试点项目具有合法性。在项目运行全过程中,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负责资金存管,也不负责资金监管,从头到尾都不触碰资金,只是按照职责负责开发产品及相关的推广和培训工作,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合作手册》只针对本公司与张某,不针对不特定人群的宣传。且《合作手册》未承诺委托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对消费养老金进行投资,使之保值增值;本公司在“某服务商app”“伴聚商学院app”上为张某提供了技术支持,完成了系统搭建,开通了端口,张某可以正常使用系统。

最后经审查,张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张某交付案件受理费5200元。

 

律师解疑

 
 
 
在该案尘埃落定之后,小编对本案的承办律师占乐胜进行了采访,占律师对本案做了全面的解疑。
Q1:在当事人最初委托您时,您觉得该案的入手点是什么?
本案的入手点就在于签订涉案合同是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Q2:您在前期为该案做了哪些准备?
第一,与当事人沟通,了解签订涉案合同的过程及细节,分析签订涉案合同是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二,引导客户准备相关证据材料,证明签订涉案合同,我方不存在欺诈的情形。第三,再次熟悉证据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做好开庭准备。
Q3:《民法典》中关于欺诈的条件都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Q4:合同生效的要件都是什么?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Q5:针对这种欺诈性行为,撤销合同的时效是多久?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之规定,可撤销合同应当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其时效为一年。
Q6:刑事上的合同诈骗罪与民事诈骗的关系是什么?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认识错误,从而达到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
两者的相同点是:两者都发生在经济交往活动中,都有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存在;两者在客观上都采用欺骗方法,包括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等,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两者都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行“骗”,不存在过失问题;行为人都可能对特定的财物处于不法占有状态,即非法占有对方按合同规定能交付的“标的物”。
两者的区别是:首先主观目的不同:合同诈骗罪是以直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故意内容,而民事欺诈则是通过双方履约来间接获取非法财产利益。
其次是客观方面不同。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1、在行为方式上,合同诈骗罪都是作为;而民事欺诈行为则不仅表现为作为,还有相当一部分表现为不作为。2、从欺诈的程度看,合同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达到了一定程度,需要由刑法来调整;而民事欺诈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一定的限度内,而仍应由民事法律来调整。3、从欺诈内容看,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实际行动;而民事欺诈行为中仍有民事内容的存在。4、从欺骗的手段看,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意图利用经济合同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的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空白合同书,虚假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等,以骗取对方的信任使行骗得逞;而民事欺诈行为人一般无须假冒合法身份。
Q7:法院认为,本案中不构成欺诈的依据是什么?
一、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二、双方合作的“伴聚”项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对方当事人在签署合同及交纳款项之前理应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并尽到审慎义务。
Q8:您对于本案的看法是?
双方在签订涉案合同之初,我方当事人已经向对方明确说明了权利义务,对方也对合作项目进行了充分考察,对合作内容进行了充分了解,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对方也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支付的合作款项,我方当事人根本不存在欺诈的行为,其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目前,很多人在自主创业,在投资合作项目时,一定要对合作项目进行充分考察,考虑成熟之后再签订合同、支付款项。否则等签订合同了、支付合作款项后再因自身原因去主张对方欺诈,是很难得到法律支持的。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