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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解除卖房合同,律师帮其免除78万损失

律法网     发布日期:2022-11-04 10: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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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与被告王先生因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原告刘X向丰台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解除原告与被告王X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王X向原告返还支付的 10 万元并支付损失 68 万元;3.判令被告二(房产中介公司)返还原告支付的居间费用 74120 元;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王X承担。2022 年 3 月 28 日,原告通过居间方某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先生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因案涉房屋为央产房,被告王先生发现房屋交易过程不符合其所在单位要求,遂立即与原告及中介公司协商先解除合同再按照规定流程进行交易。原告要求被告王先生支付68万元违约金。双方沟通未果,原告提起诉讼,被告王先生委托梁律师和马律师为该案诉讼代理人。两位律师在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以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为依据,准备证据材料,据理力争,依据专业的法律知识及丰富诉讼经验,原告首先更改了诉讼请求,撤销了68万元的违约金损失赔偿。经过庭审,主审法官考虑被告家庭情况,以及原告诉求,双方证据及辩论,也给双方做调解工作,本律师积极与法官沟通,阐述案情。最终,该案双方达成了和解,卖房人王先生退还原告的定金本额,再仅向原告支付2万元,法院为当事人出具调解书,现已签署生效。

在本案中,梁律师和马律师作为王先生的诉讼代理人,在委托代理过程中据理力争,最大限度避免当事人的利益受损,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解除合同,王先生仅支付原告2万元损失。相较于原告主张的78万元,极大地维护了当事人王某的利益,两位律师作为经验十分丰富的律师,在整个调解过程对案件认真严谨的态度,得到了当事人王先生及家属的充分肯定与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