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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维权时欠条真实就一定会被法院认可吗?

北京天斗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08-08 14:4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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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石某依据何某出具的欠条向法院诉请其返还52万元欠款。半张A4纸裁剪的欠条上,打印着欠款形成经过,载明系何某丢失表兄弟石某祖传物件的赔偿款,落款日期为当年的“四月三十一日”,

有关石某祖传物件的来源、特征、价值表述,石某及其妻庭审陈述与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有自相矛盾之处。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该欠条虽记载石某家有祖物,但石某陈述有关祖物来源、特征、价值等问题与其在公安机关询问时笔录及其妻子证言自相矛盾,故对案涉欠条真实性、合法性不能认定。

故,法院据此驳回石某的诉讼请求。

为什么欠条签名真实,却未得到法院认可?

本案首先涉及到一个“孤证不立”的问题。所谓“孤证不立”,是说指控的事实不能只有一个证据,否则该事实即不能认定。

何某对于欠条上的签字,是没有办法否认的,但是何某却不认可该欠条所叙述的内容。而本案当中,直接证据只有这个欠条,如果要认定该欠条内容的真实性,就需要其他间接证据佐证。本案就是因为缺乏其他有效的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

该欠条存在哪些内容与形式上的缺陷?

书写特点上有差异

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书写欠条较为简短,极少写明欠款经过等背景资料,但欠条字数多、篇幅长,对事实陈述异常详实。

并且,石某对欠款发生过程做详细描述的基础上,竟写出“四月三十一日”的笔误,令人生疑。

具有明显裁剪痕迹

 本案中的欠条虽系原件,但因为其存在的裁剪痕迹,不排除从其他文件中裁剪后再打印的可能,欠条中签名、日期栏目与欠条形式也不契合。

内容信息缺乏佐证

石某陈述有关祖物来源、特征、价值等问题与其在公安机关询问时笔录及其妻子证言自相矛盾,故对案涉欠条真实性、合法性不能认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