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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起诉如何判决?

律法网     发布日期:2022-09-26 15:09:07

关联标签: 合同纠纷 合同律师 房屋买卖纠纷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还是时常发生的,企业与企业之间也会经常有,迟迟不给办理产权证明,这也会让人很难受,那么对于这种案件,我们起诉后会如何判决呢?一起来看看吧。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起诉如何判决?
 
原告诉称:1999年3月1日,我公司与远洋大厦公司在《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中约定:我公司购买远洋大厦的G01单位,建筑面积为105.62平方米,每平方米2800美元,合计295736美元;远洋大厦公司应在1999年9月30日前交付房屋,并在房屋交付后30日内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交付了全部购房款,远洋大厦公司延期至1999年11月30日交付了房屋,但至今未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2003年4月22日,我公司得知所购房屋实测面积比合同减少了28.12平方米,面积误差比为购房合同的26.6%,实际多付房款共计人民币653508.8元。此外,远洋大厦公司至今未替我公司办理房产证,严重损害了我公司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起诉如何判决?
一审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2003年4月22日,我公司向长城公司发函通知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对方未予答复,故房屋产权未过户是其自己造成的。关于售房面积缩水的情况,我公司已通过函件书面通知长城公司,对原购房契约进行了变更,长城公司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因此,双方实际已在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就超过合理误差范围外面积的房款按契约的单价进行结算达成了补充协议,故不应将《解释》适用于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远洋大厦公司承认实际欠付长城公司的房屋面积超过了合同中暂测面积的26.6%,故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实际欠付面积超过暂测面积5%后如何具体追究违约责任,现长城公司要求适用《解释》的有关规定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实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但长城公司在与远洋大厦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已经约定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5%(不含)时,应按照合同房屋售价进行结算,双方当事人应遵守该约定。故本案应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5%作为追究远洋大厦公司违约责任的起点,即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在5%(不含)之内部分的房款,按照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售价予以返还,而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在5%之外的房款,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由远洋大厦公司双倍返还。长城公司主张所购房屋实际面积误差比超过3%的部分房价款均由远洋大厦公司双倍返还,明显不妥,故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北京远洋大厦公司返还原告长城公司购房款1183121元。
 
二、被告北京远洋大厦公司给付原告长城公司自1999年12月30日至2003年4月29日的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总额以购房款人民币2454608.80元计算)。
 
三、驳回原告长城公司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