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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咨询:离婚常见问题解答。

律法网     发布日期:2022-10-28 11: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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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咨询离婚常见问题解答。
 
1.离婚虚假债务的认定、处理及法律后果
 
婚姻就像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当这种感觉强烈时,它是甜蜜的,有爱的。一旦感情破裂,可能会像仇人一样,在分割财产时争夺财产。
 离婚律师咨询:离婚常见问题解答。
刘女士和丈夫苏某的婚姻,已经痒了7年。因感情不和,双方在进行离婚诉讼时,苏某的朋友王某拿出一张2008年7月15日苏某签字的借条将夫妻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苏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其购买商铺的50万元。面对借款的事实,苏完全认可,并称借款50万元是王给的现金,购买商铺也是一次性现金支付。
 
突如其来的50万贷款让刘女士不知所措,她也从未听苏提起过这笔巨额贷款。如果借款是真实的,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刘女士可能有共同还款的义务。这个贷款是真的吗?刘女士找到了律师。律师在分析了整个事实后认为,这笔借款很可能是苏某和王某合谋编造的,目的是为了在离婚时获得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调查后发现,王刚参加工作,在一家公司做普通员工,收入不高。目前他和别人过着共同的生活,不可能有那么多钱借给苏,直接通过现金的方式贷款50万也不符合规范。于是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2008年7月15日前后苏银行账户的存取记录,并对欠条的形成时间做了笔迹鉴定,拿着法院的调查令到苏购买商铺的房地产公司了解情况。随着调查的深入,真相慢慢浮出水面。原来,苏的银行账户在他拿到50万元贷款后,就没有存款记录了。房地产公司还证明,苏某购买的商铺是通过1次现金支付和从其银行账户转账5次完成的。这与苏向法院陈述的一次性现金支付用于购买商铺的情况根本相悖。笔迹鉴定结果也显示,欠条形成于2008年7月15日之后,与实际时间不符。在证据面前,王承认他与苏串通编造债务,以便在离婚时帮助苏分得更多的财产。据此,法院裁定撤销相关债务诉讼,以妨害民事诉讼罪对苏实施司法拘留。
 
夫妻本是一丘之貉。就算分开飞,也要好好聚一聚。虚构债务苏丽珂某的,夫妻多年的恋情就此烟消云散,自己也失去了,实在是得不偿失。
 
2.如何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婚姻法规定,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是指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赔偿,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那么,离婚时,无过错方适用婚姻法相关规定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婚姻法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依照婚姻法规定以无过错方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依据本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3.在无过错方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中,被告在一审中没有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3.怎么起诉离婚?
 
通过诉讼离婚必须符合条件,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1)、向法院申请离婚的,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其他任何第三人不得作为诉讼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
 
(2)提出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有合法的夫妻关系,不能提出同居等其他关系的离婚;
 
(3)提出离婚诉讼的一方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提出离婚诉讼的一方应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副本。起诉状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提交证明夫妻法律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相关资料和相应证据;
 
(5)离婚诉讼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原被告和被告可以依法委托专业律师参加诉讼,但原被告必须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体。
 
此外,离婚诉讼有两种例外情况: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征得该军人的同意,但该军人犯有重大错误的除外。根据有关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必须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证明。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期间、分娩后一年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列。
 
 
以上就是律法网给大家整理的关于离婚的相关介绍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如果有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在律法网咨询律师,24小时律师在线解答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