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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例》食品行业商标被不正当竞争了怎么办?

律法网     发布日期:2022-09-06 18:38:50

关联标签: 知识产权 商标侵权    

食品行业的商标可以说是经常被侵权,还有很多的山寨商标出来,比如咱们常见的王老吉和加多宝商标案件,相信大家都是知道的,那么对于这种食品商标被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应该怎么办呢?下面咱们来看一个案例,关于星巴克的一例商标案件,一起来看看吧。
 
《商标侵权案例》食品行业商标被不正当竞争了怎么办
 
案件的大致情况如下:
原告星源公司、统一星巴克诉称:星源公司创立于1971年,1976年在美国西雅图开设了第一家“STARBUCKS”咖啡店。星源公司采用独特有效的管理经营模式,为消费者提供优良的产品、优质的服务。经过30多年的发展,星源公司已成为全球著名的咖啡连锁经营企业,“STARBUCKS”已经是全球闻名的咖啡品牌。
 《商标侵权案例》食品行业商标被不正当竞争了怎么办?
1976年7月,原告星源公司在美国申请注册了第一个“STARBUCKS”商标,核定商品类别为第30类(咖啡、咖啡饮料,加奶咖啡饮料,咖啡调味品及饼干、糕点、面包等)。此后,星源公司陆续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STARBUCKS”商标、“STARBUCKSCOFFEE”文字及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达20多个类别。1996年至2003年,星源公司在中国大陆分别注册了“STARBUCKS”和“STARBUCKSCOFFEE”文字及图形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第42类(餐馆、咖啡馆、餐厅、快餐馆等)等10余个商品及服务类别。1999年至2000年,星源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了“星巴克”商标,核定使用于5个商品及服务类别。“STARBUCKS”商标在全球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及良好的声誉,是广大消费者认可和熟知的驰名商标。星源公司作为“STARBUCKS”商标权人,在全球许多国家及地区注册了“STARBUCKS”商标,对该商标的使用从未间断。
 
1999年,原告星源公司进入中国大陆市场,2000年3月2日,经星源公司授权成立了原告统一星巴克。统一星巴克成立后,陆续在上海、杭州、宁波等城市的黄金地段开设了多家星巴克咖啡连锁店,这些咖啡连锁店在中国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STARBUCKS”、“星巴克”和“STARBUCKS”文字及图形商标在中国同样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原告星源公司、统一星巴克发现,被告上海星巴克于2000年3月9日设立,公司名称以“星巴克”为字号。被告上海星巴克分公司于2003年7月1日设立,隶属于上海星巴克。上海星巴克、上海星巴克分公司在仙霞店和南京路分店的咖啡经营中,在店内的移动灯箱、灯箱、座位隔离板、咖啡菜单、发票、收银条、名片等处均使用了与“STARBUCKS”、“星巴克”和“STARBUCKS”文字及图形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原告星源公司、统一星巴克认为,注册于第30类商品类别和第42类服务类别上的“STARBUCKS”、“星巴克”和“STARBUCKS”文字及图形商标等6个商标(以下简称“STARBUCKS”等6个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应受到中国商标法保护。被告上海星巴克、上海星巴克分公司在知道上述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将“星巴克”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将该字号突出使用在其咖啡馆内的多种物品上,同时在经营中商业性使用与“STARBUCKS”等6个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其行为明显具有“搭便车”的故意,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与作为“STARBUCKS”商标权人的原告存在某种联系或误解双方为同一市场主体,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被告的行为是对原告上述商标权利的侵害,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1.确认星源公司注册的“STARBUCKS”等6个商标为驰名商标;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确认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星巴克”字样构成对原告“星巴克”驰名商标的侵权;4.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所有与“STARBUCKS”等6个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图形、标识,并停止使用含有“星巴克”字样的企业名称;5.没收和销毁被告现有的侵权物品;6.判令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在《解放日报》、《新民晚报》上刊登致歉声明;7.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8.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诉讼而合理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6万元。
 
原告星源公司、统一星巴克提供以下证据:
 
1.商标注册文件一组。说明“STARBUCKS”等6个商标及其关联商标在中国大陆、美国及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注册情况,用以证明原告对“STARBUCKS”等6个商标及其关联商标享有商标权利。
 
2.“STARBUCKS”等6个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一组。说明相关公众对“STARBUCKS”等6个商标及其关联商标的知晓程度,原告对上述商标的使用、宣传的持续时间和地理范围,上述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以及使其驰名的其他因素,用以证明上述商标在全球及中国大陆的驰名情况。
 
3.被告上海星巴克、上海星巴克分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用以证明被告注册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原告的“星巴克”商标相同。
 
4.2003年8月1日《解放日报》的相关报道,内容是:上海星巴克总经理茆先生接受该报采访,称因觉得美国星巴克公司开了4000多家店、“星巴克”牌子好,为此在上海对“星巴克”进行了抢注。用以证明被告主观上有“搭便车”的故意。
 
5.上海市黄浦区第一公证处出具的(2003)沪黄一证经字第7486号公证书,用以证明被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了与原告的“STARBUCKS”等6个商标相似的文字及图形标识的事实。
 
6.公证抽样调查及媒体对被告侵权的相关报道。用以证明相关公众在经营主体及其产品和服务方面对原、被告产生混淆,被告主观上具有恶意。
 
7.关于被告的客流量统计的公证书,被告开业以来的利润统计,原告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翻译费发票和收据,用以证明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原告因本案诉讼而合理开支的律师费等费用人民币56万元。
 
 
被告上海星巴克、上海星巴克分公司辩称:
 
1.原告星源公司、统一星巴克提供了经公证、认证的公司登记,该证据证明星源公司成立于1985年11月4日,但原告却在起诉书中称该公司创立于1971年并在1976年申请注册了第一个“STARBUCKS”商标。原告提供的其在中国大陆注册的“星巴克”商标和“STARBUCKS”商标之权利证据都是复印件,未提供原件,所提供的境外注册的“STARBUCKS”商标等其他权利证据中,公证书与被公证文件相互分离,无一体性标志,这些证据依法亦不应予以采信。因此,原告不是适格的权利主体。
2.星源公司、统一星巴克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增加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3.星源公司、统一星巴克的诉讼请求在实体上也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上海星巴克、上海星巴克分公司停止侵犯原告星源公司享有的“STARBUCKS”、“星巴克”驰名商标(均为第42类)专用权;停止侵犯原告星源公司享有的“STARBUCKS”商标、“星巴克”商标和“STARBUCKS”文字及图形商标专用权;停止侵犯原告统一星巴克对上述商标的使用权。
 
二、被告上海星巴克、上海星巴克分公司停止对原告星源公司、统一星巴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上海星巴克、上海星巴克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星巴克”文字。
 
四、被告上海星巴克、上海星巴克分公司赔偿原告星源公司、统一星巴克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五、被告上海星巴克、上海星巴克分公司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星源公司、统一星巴克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六、对原告星源公司、统一星巴克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我们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应当明白,自己的品牌是不能被侵犯的,一定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不然对自身品牌的影像会非常的大,这种时候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来商量案件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