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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家庭继承纠纷该怎么办

律法网     发布日期:2022-09-12 16: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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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庭中,老人去世了,大家除了悲伤,也会关心遗产的。对于很多大家庭来说,遗产往往会引发纠纷。毕竟涉及到的钱很多,所谓“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在这种情况下,争取财产的过程是比较激烈的。让我们来帮助你理解遗产 继承 纠纷今天应该做些什么。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发生家庭继承纠纷该怎么办?
 
案件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原告宁某某、邵某某诉称:原告宁某某与被告邵某某、李某某之子邵某于1996年5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即原告邵某某。被告邵某某是邵某与前妻之子。2001年宁某某与邵某在XX镇XX村三组的自家宅基地打地基准备建房。2004年春天,原告宁某某与邵某夫妻借钱投资91511元自己建设二层土楼一栋并使用至今。2001年至2013年邵某和宁某某为了建房及建厂,向个人借款并贷款几十万元。2009年7月8日邵某死亡,宁某某单独偿还债务。至2013年已偿还300240元,未还清的共同债务本息合计444756元;已偿还信用社贷款本息合计94274元,未偿还贷款8万元。邵某去世后,二原告在所建楼房中一直生活,但三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撵原告,致使原告无法居住。现原告要求与三被告分家析产,依法分割原告宁某某与邵某共同财产以及邵某的遗产自建二层202平方米土楼一栋及约30平方米平房一座;各继承人依法承担原告宁某某和邵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合计524756元,已经偿还的债务由各继承人合理分担,温春村分配给邵某的承包地被国家征用部分的征地补偿款等款项按照法定继承合理分配,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发生家庭继承纠纷该怎么办?
被告邵某某、李某某、邵某某辩称:二原告与三被告不存在分家析产。原告提供的更正土地登记通知书上已撤销邵某的牡集用(2010)字第6XX号土地证,并且邵某的规划许可证上时间为2009年9月8日,而邵某死亡的时间是2009年7月8日,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均是邵某死亡后办理的,明显弄虚作假。本案中不存在原告宁某某与邵某的财产及遗产,邵某生前创办的机械加工厂宁某某未提及该厂的产值及利润,二层土楼中东门由邵某与宁某某经营农资店,宁某某未提及盈利数额,这些都应视为邵某遗产,应由继承人依法继承。邵某与宁某某二人的共同债务应由宁某某自行负担。二层土楼是被告邵某某、李某某的私有财产,产权来源是邵某某继承其父亲遗产所得,原告所称30平方米平房也不是邵某与宁某某所建,而是邵某某在建二层楼时所建的锅炉房。温春村分配的征地补偿款已全数发给原告,不存在法定继承。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最后的结果是:驳回原告宁某某、邵某某的诉讼请求。原因很简单,就是法院经过核查后,发现被继承人邵某生前未立有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其遗产继承应适用法定继承。
 
遇到这种情况,建议可以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婚姻家庭律师,获得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