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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纠纷案例》长期未支付抚养费可以收取违约金吗?

律法网     发布日期:2022-09-05 18:03:41

关联标签: 离婚案件 抚养费纠纷    

离婚过后拖欠抚养费的行为经常都存在,相信大家都是知道的,而且也是比较厌恶这种行为的,因为这队孩子和当事人来说都是比较难受的,经济条件本身就不好,还缺少部分来源,独自抚养孩子的痛很少有人能体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长期拖欠抚养费可以收取对方的违约金吗?这个问题我们就通过下面这个案例来给大家讲解,一起来看看吧。
 
《抚养费纠纷案例》长期未支付抚养费可以收取违约金吗?

 
案例的具体情况如下:
原告博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与被告博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1月26日生有一子博小某,即本案原告。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于2011年4月26日在东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后于2011年6月8日复婚,2012年5月27日二人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协议约定:分居期间原告由其母刘某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于每月12日前支付,从第二个月开始抚养费逾期未转账,则赔偿违约金30000元/次。2012年6月至2012年10月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2012年11月开始不再给付。2014年5月28日,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经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原告随其母刘某共同生活,被告博某自2014年6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900元,至原告博小某18周岁止。后博小某将博某诉至法院,请求支付2012年12月至2014年5月间的抚养费,并依约支付违约金。
  《抚养费纠纷案例》长期未支付抚养费可以收取违约金吗?
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博某补付原告博小某二O一二年十一月至二O一四年五月抚养费二万八千五百元整;二、驳回原告博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看完了大家可能不太理解,为什么不给支付违约金,下面来给大家做个具体的解释:
 
在本案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该协议约定婚生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并约定了迟延履行要支付违约金的条款。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并非基于父母双方的协议,该协议可以且只能约定抚养费的数额,且该法定义务不能因父母双方的协议而免除。因此,公民法定义务的履行只能依据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不宜因公民之间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而予以约束。抚养费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是以赋予未抚养一方法定义务的方式,努力使得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恢复到其父母离婚前的状态。抚养费本质上是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保障,因此,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
 
所以你明白了吗?对于长期没有支付抚养费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并且把之前的都补上,但是不能要求支付违约金哦。关注我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快速免费咨询律师了解更多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