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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争取案例》孩子抚养权如何争取胜算更高

律法网     发布日期:2022-09-05 17:38:08

关联标签: 离婚案件 抚养权纠纷    

想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有很多办法,但是呢,想要胜诉或者说更加有把握的把孩子的抚养权争取回来,那么就需要做很多事情了,不是简单而且单纯的做一些背离常理的事情,比如把孩子藏起来之类的,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真实的争取孩子抚养权的纠纷案例,看看如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更加有把握。
 
《抚养权争取案例》孩子抚养权如何争取胜算更高
 
案件的情况是这样的: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端某某于2007年5月9日登记结婚,并于同年11月22日生育一子。徐某某生育孩子后精神不稳定并多次离家出走,2010年徐某某从娘家回来后,端某某的母亲带徐某某在南京市溧水区精神康复医院诊疗,病历记载:“患者能听到不存在声音在耳边讲话,有人想害她、杀她,讲她的坏话,脑子里也控制不住的乱想,紧张恐惧,夜不眠,卫生不料理,不正常饮食……”。医生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予以用药治疗。2012年7月13日徐某某被确定为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2级。
 《抚养权争取案例》孩子抚养权如何争取胜算更高
2014年9月,端某某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徐某某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公告缺席审理,并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了(2014)溧民初字第2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端某某与徐某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双方婚生子归端某某直接抚养。
 
2016年4月,徐某某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在离婚诉讼中端某某以欺骗的方式剥夺了徐某某的应诉权利,现徐某某患有疾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要求端某某自2010年起每年支付原告经济帮助款10000元至原告死亡之日止。
 
端某某辩称:履行夫妻义务的前提是双方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双方已经离婚,相互之间的扶养义务已经解除。根据法律规定,徐某某主张经济帮助应在离婚时一并提出,现双方已经离婚一年多,故徐某某无权再主张经济帮助。
 
最终的判决结果大家接着看:
 
一、被告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徐某某经济帮助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针对这个案件也有具体的分析,为什么会这样判,大家也来一起了解一下:
本案中,被告就主张生活困难一方请求经济帮助的权利应当限定在离婚时。但离婚案件缺席审理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类似本案中身患残疾的弱势一方未到庭的情形下而判决离婚的,生活困难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客观上是无法主张经济帮助的。此时若将该权利的行使限定为“离婚时”,则意味着生活困难一方该项权利的丧失,客观上有失公允,不利于对生活困难一方的权利保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为依法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从立法本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进行解释,认为“离婚时”是指一方陷入生活困难的认定时间而非主张权利的时间,从而更好地保护了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做到了法、理、情的融合。
所以法律是最有效的办法,遇到问题及时用这些办法来帮助自己维权,当然最重要的第一步就是咨询专业的律师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