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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诉北京某某公司劳动纠纷案胜诉,获赔24万元

北京天斗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08-08 12: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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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某于2021年3月1日到xx公司工作,担任岗位项目经理,xx公司每月月底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上一自然月工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也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xx公司主张胡某系受其单位的项目分包人杨某的雇佣,雇佣时间及酬劳标准不清楚,由杨某向其支付报酬,单位与胡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无需签订劳动合同。为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胡金华提交《维保授权委托书》及工资条作为证据,转账数额与工资条实发的数额一致,胡某主张确认其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支付其工资、报销款、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双倍工资差额,xx公司虽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但主张该记录与单位无关,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胡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在经过本所律师指导,帮助胡某起草申请书,积极组织证据,最终仲裁委裁决胡某与xx有限公司于2021年三月一日至2022年二月二十八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xx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胡某2022年一月一日至2022年二月二十八日期间工资;支付胡某2021年七月一日至2022年一月三十一日期间报仲委员会销款;支付胡某2021年四月一日至2022年二月二十八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裁决结束后,胡某对本所律师给予了高度的赞扬,感谢我所律师用精湛的专业知识,对胡某提供了切实的帮助,维护了其权益。

(本案系马思琪实习律师在梁宏刚律师指导下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