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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诉讼案件》集体诉讼应该怎么走?

律法网     发布日期:2022-09-07 17:20:00

关联标签: 劳动仲裁 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是经常会发生的事情,老板对员工的压迫是一件让人很难接受的事情,所以在遇到劳动纠纷的时候一定要记得及时的找法律手段来帮助自己维权,下面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一个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劳动诉讼案件》集体诉讼应该怎么走?
 
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原告梁军立等190人诉称,原告均为被告化肥厂的职工,自2007年开始,被告将化肥厂整体租赁给元隆公司经营。被告未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并安排原告继续在元隆公司工作。在元隆公司工作期间,元隆公司安排原告每周工作六天,且节假日不休息,但未按法律规定向原告支付加班费。并且,被告未按法律规定为原告交纳住房公积金。2015年6月25日,原告向元氏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元氏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向原告下发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双休日加班费每人108516.24元,节假日加班工资每人38955.38元,带薪休假工资每人31310.73元;依法按国务院262号令及石政法2010.27号文件补发住房公积金,每人16700元。
 《劳动诉讼案件》集体诉讼应该怎么走?
被告给出的解释是:
被告化肥厂辩称,原告诉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故应驳回,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关于企业改革若干规定的第三条和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第二条,政策性企业改制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化肥厂改制是在元氏县政府领导下,由元氏县发展改革局主导的企业改制,因此,本案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化肥厂改制过程中职工安置方案经元氏县政府化肥厂职工代表大会一致通过并在厂内公示,内容和过程合法有效,原告均选择相应的安置方案,领取了相关费用,原告都是对安置方案认可的,至此双方法律关系终止,无纠葛,原告就此再提起诉讼属于重复主张,不应支持。
 
被告元隆公司辩称,元隆公司与化肥厂签订过租赁协议,化肥厂将设备租赁给元隆公司,委托元隆公司代管、代缴、代发化肥厂职工的工资福利、社保,元隆公司只是受委托,属于和化肥厂内部约定,不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原告在提起仲裁时,未将元隆公司列为被申请人,进入民事诉讼后,直接追加被告不符合劳动争议案件的要求;在化肥厂改制方案中,化肥厂职工可以双向选择,其中之一是不领取经济补偿金,并与改制后的企业确立新的劳动关系,但本案原告均没有选择此方案。原告当庭增加诉求要求与元隆公司签订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梁军立等190人对被告元氏化肥厂、河北元隆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对于这个案子,大家可能存在一定的疑惑,法院给出的解释是:
因企业改制活动引发的纠纷,必须是建立在企业自主改制基础上,即可以归纳为人民法院主管范围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才依法予以受理。人民法院仅受理企业改制中基于平等民事主体关系而发生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因此发生的争议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否则不能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这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通则;对于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引发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法官审理每一件案件都是有依据的,不是大家常见的相当然,所以遇到这种案件的时候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的律师获取帮助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