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案件 > 劳动工伤 >

《劳动仲裁案例》集体劳动诉讼如何起诉?

律法网     发布日期:2022-09-07 17:17:19

关联标签: 劳动仲裁 劳动纠纷     


因为疫情原因,产生了很多的劳动纠纷,经常有公司一下就解散了,导致很多当事人都没有办法拿到工资,这个时候就需要去申请仲裁了,通过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那么集体诉讼一般是如何处理的呢?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个专门的集体劳动诉讼案例来帮大家一起分析一下。
 
《劳动仲裁案例》集体劳动诉讼如何起诉?
 
案件的大概情况是这样的: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各原告与被告鲁化五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解除各原告与被告鲁化五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3.被告鲁化五公司支付各原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及基本生活费。4.被告友力装卸在承包期间承担连带支付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97年1月份-2014年2月份期间,各原告经被告鲁化五公司招聘先后进入该厂上班,与被告鲁化五公司始终保持一种稳固的劳动关系。在原告工作期间,被告鲁化五公司为了规避用工责任,先后让多家劳务派遣公司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与各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的是被告友力装卸。2018年11月份,被告鲁化五公司因自身原因停产,被告让各原告回家待业,直至2020年7月份仍未让各原告上班。另外,在各原告工作期间,二被告均未给各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故各原告通过邮寄的方式提出与被告鲁化五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原告向阳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各原告未在仲裁时效内请求权利救济为由,驳回各原告的仲裁请求,各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劳动仲裁案例》集体劳动诉讼如何起诉?
对于这个案件最终被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很多人可能不太清楚,但是法院给出的解释是这样的:根据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原则,除李某某外的二十一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未经仲裁,本院不予处理。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二十二原告的起诉是否已超过仲裁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二十二原告称因鲁化五公司自身原因让其在家待业,但并未提交单位让其待岗的证据,亦未能举证此后再向鲁化五公司提供劳动的证据,鲁化五公司或案涉劳务派遣单位未再支付过其此后的工资及生活费,二十二原告均在2018年9月份前离开鲁化五公司,其从离开之日起便应该知道其权利已经受到侵害,故应当认定二十二原告离开鲁化五公司的时间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当作为劳动争议发生的起算时间。二十二原告均未提供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其最迟应在2019年9月份之前申请仲裁,二十二原告于2020年8月份申请仲裁,应当认定其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
 
所以看到这个案例,大家一定要明白,劳动仲裁是有诉讼时效的,一年的有效期,大家一定要及时的去处理。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才会更好。